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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现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医疗需要,方便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精神药品)应向当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附件二,以下简称“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印鉴卡”一式二份,应批复给申请的医疗机构。另一份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实行按剂型分类管理制度。即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
  医疗机构购买精神药品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附件三,以下简称“计划表”),报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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