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土地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但如涉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二)对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可参照
《办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撤销非法批地文件决定后10日内,向纪检机关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建议书》,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三)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应当给予违法责任人行政处分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可参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二条并根据
《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提出处分建议或直接提出处分建议,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
(四)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于依照法律规定精神和事实,确需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必须在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落实后方能办理。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工作
贯彻实施
《办法》和
《解释》,涉及行政监察机关,公安及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进一步建立或规范相关的移送程序并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在加强协调、配合中,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土地违法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过程中,要事先听取行政监察机关或公安、司法机关的意见。对一些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可请上述部门提前介入,联合办案。
(二)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在行政监察机关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不适当,并将不同意见和理由通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与之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其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并争取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