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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对注册执业人员重新注册有关规定的说明

关于对注册执业人员重新注册有关规定的说明
 (建设市〔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设计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结构)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今年初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推入管理的补充通知》(建设〔2000〕17号)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做了补充规定。其中对注册人员流动问题补充规定为:已焕发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在注册期二年内不得调动,符合文件规定调动条件的(异地调动、企业破产等),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注册变更事宜。其目的是对注册执业人员的流动加强管理,使设计单位的技术骨干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换证工作取得预期成果,更有效地配合整顿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以有利于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但不少地方和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注册执业人员重新注册等有关规定理解不一致,为了便于准确掌握并执行上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注册执业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两年,并在聘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若调往其它设计单位(包括辞职后受聘于其它设计单位),并经原单位同意,应属“正常工作调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注册。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因特殊情况需办理重新注册的人员是指:
  1.企业破产或单位资质被吊销;
  2.工作需要异地调动;
  3.离、退休后,原单位不再返聘且同意转到其他单位注册的;
  4.换证期间确因人才流动需要,在不影响原单位资质前提下,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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