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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失效]

  承印试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印卷工作,严格按照试卷样搞进行印制,并按照要求封装。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司法部委托符合运送保密印刷制品条件的单位运送。承担运送试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地点。试卷运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时,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运送试卷的人员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后,在交接记录上签字。运送试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运送保密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试卷应当存放在保密室内,存放期由两名以上值班人员昼夜值班。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司法部指定的评卷地点。
  考试后返送试卷的交接手续,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设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卷工作。司法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具体承办试卷的评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卷单位应当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设置评卷场所,并配有保卫人员负责安全工作;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二十七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单位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参加本年度律师资格考试;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八条 评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工作纪律,按照《评卷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判、分数复核和成绩登录,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承办。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考试成绩后10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应试人员。
  第三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本人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但不得申请查阅或者重判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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