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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失效]

  (四)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每个考场安排应试人员不得超过30人,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名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对于考务工作混乱或考试发生严重问题的地方,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不在该地继续设置考区。

第四章 命题

  第十六条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宪法、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制度与实务。
  试卷命题的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律师资格考试大纲》为限。
  第十七条 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考试命题委员会,由其负责试卷命题和指导评卷工作。命题委员会由司法部有关人员和命题委员组成,命题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命题委员会委员由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提出人选,由司法部遴选聘任:
  (一)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并取得法学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并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及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业绩突出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律师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的。
  第十九条 命题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命题工作纪律,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版权归司法部所有。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考试试题。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和运送

  第二十一条 律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司法部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承印保密印刷制品的印刷厂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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