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第八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报名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
报名费应当专门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划定考区;
(二)组织本省(区、市)律师考试报名工作,并组织本省(区、市)报名人员的统计、准考证号的编排和准考证的印制和发放;
(三)组织本省(区、市)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四)指导本省(区、市)考区的监考工作;
(五)依照规定权限处理本地区考试报名、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考区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考区的考务工作。在数个市(地)合并设立一个考区的,由指定的考点所在市(地)司法局负责组织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考务工作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由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管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确定考点和布置考场;
(二)选配、培训监考人员;
(三)接收、保管、分发试卷及考后回收、返送试卷;
(四)依照规定权限处理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考点设监考办公室,由总监考人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监考工作;
(二)依照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三)检查、验收考试后试卷的封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