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2日)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司法部令第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保证律师队伍质量,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律师资格考试于每年7月1日—7月31日报名,每年10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举行考试。
第四条 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承办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章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
第七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