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继续教育文件化管理程序和以往教学情况等,必要时将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6月底前批准并公布。
第五条 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
(一)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应接受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与指导。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经评估与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予以公布。
(一)未完成执业药师指定项目培训任务的;
(二)达不到继续教育项目质量要求;
(三)所申请继续教育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办班,不听劝阻;
(四)利用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招生;
(五)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后果严重。
第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略)
附件二: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以相关法律法规、药事管理及职业道德,药学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立项时应根据执业药师的不同执业范围和岗位,切实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由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统一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由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或有条件办班单位立项,经批准后由立项举办单位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项目由执业药师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定实施。
第三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一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二)一式三份,先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再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委直属单位拟举办一类指导项目可直接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省市参照附表二制定)一式三份,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将批准后的项目申请表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