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从执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条 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专以上学历的教育实体可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相对独立、稳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具备满足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设备和器具,能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后勤保障。
(二) 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与教学内
容相适应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药事管理与法规及职业道德课程的主讲教师须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培训取得讲授资格。
(三)能独立编制和申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学。每年执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两个。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文件化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立项、申请、批复等文件档案;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与教学人员的选用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招生通知、主讲教师基本情况、教学计划、教学资料、学员名册、考核记录、教学办班总结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经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可直接将申请表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