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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0日)废止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八月四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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