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
为规范向法人投资者配售新股行为,我会制定了《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二、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
三、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
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四、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
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
五、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必须细化和明确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使之充分体现出战略投资的意义。战略投资者的家数原则上不超过2家,特大型公司发行时,可适当增加战略投资者的家数。
六、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少于6个月。发行人应保证使其股票发行1年后,可随时流通的股票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