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二、关于放射性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换证工作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5〕25号)中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主管放射性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原内贸部负责与重要副食品有关的生化制药(即动物生化制药)管理的规定,对上述药品经营企业所换新证的核准经营范围,应不超出国办函〔1995〕2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31号),对仅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此次换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原《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中核定的“血液制品”等属于“生物制品”范畴内的药品。
  三、关于“两证”不全的经营企业的换证工作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两证”不全的,一律不予换证;对因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违规、违纪审批造成“两证”不全的,一律不予换证。
  四、关于“药品进出口代理”的问题
  对外贸进出口企业中持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其经营方式为“进出口代理”的,不再予以换证。
  五、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中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核准
  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中企业经营方式的核准内容统一称谓为:
  (一)企业经营方式:批发、零售、零售连锁。
  (二)企业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按照我局国药管办〔1999〕242号文件和“全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要求,精心安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换证工作;要在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同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各种问题,确保换证工作目标的实现。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