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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见附件2)。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会同稽查、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开始施行。

附件: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3.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略)

附件1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一、登记率
  1.计算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100%
  2.指标口径。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3.时间属性。分子: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分母: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核准工商登记日期+30天+受理税务登记至核准税务登记的规定天数。
  4.数据来源。《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表DJ001—DJ006及外部信息采集到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二、申报率
  1.计算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
  2.指标口径。按期申报户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分税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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