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包括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事项;对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规定的事项,国务院部门不宜也不必作统一规定。
四、政府立法工作要遵循
立法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
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通过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可以确定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分别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凡是改革实践经验还不成熟,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急于报请立项。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不论确定由哪个问题承担起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都要加强指导、协调;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都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意见;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多与有关部门沟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要及时按照部门沟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完成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后,统一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直接报国务院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为了保证规章的质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都要符合法定程序。根据
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规章应当由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一个单位或者几个单位具体承担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的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尤其是基层组织、基层群众的意见。确定一个单位或者几个单位起草的,政府的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政府的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统一审查、修改,由法制机构直接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五、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力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依照
立法法和《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严格报送规章备案。根据
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的,或者规章有违反上位法规定、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努力探索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各地方、各部门也要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解放“依法打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