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抓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促进粮食转化。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国家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护基本农田,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今年夏粮已进入收购季节,秋粮已经播种,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中关于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继续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晋冀鲁豫等地区的玉米、稻谷,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由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对粮食主产区的重要粮食品种,主要是南方的中、晚稻,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稻谷,黄淮海和西北地区的小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