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管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七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和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四、本规定所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五、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药品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另行制定。
  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对购入药品质量的控制,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药品;
  (三)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抵制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范围,确保临床用药。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