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7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印发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药品招标工作,依法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