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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2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3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有财务公司的过渡期问题
  《办法》发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应按照《办法》的各项要求进行规范,2001年6月30日前应完成增资、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等各项变更事宜,并完成金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原有业务中不符合《办法》规定部分,应抓紧清理完毕,中国人民银行将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财务公司执行《办法》情况进行核查。
  二、关于分支机构问题
  财务公司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由于集团改组导致法人机构改为分支机构的,个案处理。
  三、关于内部转账结算问题
  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应严格限定在成员单位之间。原已开办此项业务的财务公司,需继续办理的,应重新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按要求予以规范。
  四、关于发行财务公司债券问题
  为筹集中长期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满足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指标要求,各财务公司可申请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做好辖内财务公司发行债券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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