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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信用社借用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提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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