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试验内容和要达到的技术指标;
二、研究试验进度和分年达到的指标;
三、预期结果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经费总额及拨款方式;
五、合同性质、偿还方式及期限;
六、其它条款;
七、签约各方签章。
第四章 执行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承担委管课题的单位,应将所承担的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之内,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委管课题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随时掌握课题的进展情况,定期或随时书面向国家体委报告执行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安排、经费使用情况等)。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报告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阶段成果作为附件上报。
第十四条 凡需对课题的计划、进度、人员等做重大调整或因特殊情况申请追加经费者,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申请追回经费的报告要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须中止课题者,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六条 由于主观原因(如违法渎职,严重浪费,贪污、挪用、滥用经费等)造成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须中间课题者,课题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情况,国家体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所拨经费。
第五章 总结
第十七条 委管课题完成后,应认真总结,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整理好科研成果及有关科技文件材料,做出经费决算,提出鉴定(评议)计划及应用推广方案报国家体委,经国家体委主持鉴定(评议)后,方可结束工作。
第十八条 委管课题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未经国家体委同意,不得自行在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该项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课题组负责人按照研究工作计划,有权支配经费。课题结束后,节余经费留归本单位科研工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