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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国家体委文件
 ((87)体科字13号)
 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
 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计划单列城市体委,国家体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
              课题管理条例(暂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委管课题)的管理,使课题管理科学化,推动体育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入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体育科研管理,逐步实行科研课题招标和合同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加速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现代化建设,为我国早日成为世界体育强国作出贡献。

第二章 范围与原则

 第三条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必须面向体育运动实践,为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重点加强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重视体育科学基础研究。
 第四条 当前应着重抓好对奥运会、亚运会重点项目的研究,力争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 确定委管课题的原则:
  一、有重大意义和科学价值。
  基础研究有独到见解,可能对开拓体育科学的新领域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应用研究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其研究成果在体育领域可能成为新的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基础或雏型;开发研究有实际应用的现实性,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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