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可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如利用各种专题培训班、现场会、技术咨询、新技术应用推广洽谈会、成果展览、技术市场、报刊发表等形式。
第十三条 国家体委每年将登记和获奖的体育科技成果选编印发,以利成果的交流、推广。
第十四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转让,按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组织体育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包括科技管理人员)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国家体委设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体育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四千元
二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二千元
三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一千元
四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五百元
第十八条 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体育科技成果,由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国家体委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符合《
发明奖励条例》或《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的成果,按规定要求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