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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可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如利用各种专题培训班、现场会、技术咨询、新技术应用推广洽谈会、成果展览、技术市场、报刊发表等形式。
 第十三条 国家体委每年将登记和获奖的体育科技成果选编印发,以利成果的交流、推广。
 第十四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组织体育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包括科技管理人员)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国家体委设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体育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四千元
  二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二千元
  三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一千元
  四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五百元
 第十八条 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体育科技成果,由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国家体委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符合《发明奖励条例》或《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的成果,按规定要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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