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国家体委文件
((87)体科字14号)
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
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计划单列城市体委,国家体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议)办法》另发。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
成果管理条例(暂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体育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动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体育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一、为解决体育工作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和开发技术成果。
二、为增强人民体质或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或在本学科的发展中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的体育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体育科技成果。
四、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体育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体委管理重大体育科技成果,并负责将其中符合国家级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体育科技成果。
第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鉴定(评议)
第五条 体育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理论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