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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场站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交通部颁发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在集装箱场站的管理,明确集装箱场站与集装箱运输经营人相互责任,更好地为集装箱运输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国际集装箱堆存、装箱、拆箱、中转、修理、清洗等有关业务的集装箱场站(以下简称场站)。
 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间集装箱运输的船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船公司)。
 三、场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场站应设立在交通方便的地点。
  2.场站地面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并具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3.场站应有围墙、门卫和检查设施。
  4.场站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5.场站应有集装箱箱卡管理或电子计算机管理设备。
  6.场站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口、场站应与船公司签订协议,严格信守协议规定。

进场

 五、船公司向场站运送集装箱,除双方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场站,并及时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六、集装箱进入场站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由承运人与场站办理交接并签署《设备交接单》。《设备交接单》由船公司提供,场站负责填写。
 七、场站应每日向船公司提供前一天的《集装箱进站日报》(格式见附表一)。
 堆存
 八、集装箱进入场站后,场站应按双方协议规定,区分不同的船公司将空箱和重箱分别堆放。空箱按完好箱和破损箱、自有箱和租箱分别堆放。
 九、场站应每日向船公司代理人报送《集装箱堆存日报》(格式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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