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1987年2月18日)
(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气象部门科技工作者从事气象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气象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气象部门业务、科研、教学单位或个人,通过观测、实验、分析、研究,阐明了大气现象、特征及气象科学理论、规律,并对气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可授予气象科学奖。
第三条:气象科学成果包括:
1.为阐明天气动力、气候、农业气象、大气物理及人工影响天气、大气化学及大气污染、大气探测、卫星气象、雷达气象等气象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新观点、新发现、新理论,并经过检验或国内外公认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以及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并在实际应用中收到突出效果的理论性成果。
第四条:气象科学奖分为三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 奖励证书 1500元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学术意义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气象科学奖奖金在气象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第五条:气象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提出新的气象理论或有新的创见(发现),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气象科学或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普遍意义,并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二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突破,学术上接近国际水平,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显著作用,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三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发展和补充,学术上在国内领先,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