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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四)根据(85)国科成字012号文通知,申报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每项交纳40元,个人(指非职务研制者)申报,每项交纳4元。
 第七条:对四化建设和气象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气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请国家级成果鉴定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授予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
 第八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将初审合格的请奖项目于每年四月底前报送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经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在国家气象局公布、授奖前,通报气象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授奖单位、人员及排列顺序等有异议,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由申报单位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授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有异议,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其裁决。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未处理完毕者,暂不授奖,半年内仍未解决问题者,取消本次授奖资格,待争议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奖励。
 第九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由科技管理部门协助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留作原发奖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的分配原则,是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对起主导性作用的气象科技人员,其奖金不得少于50%,不搞平均主义。奖金分配办法原则上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牵头与其他主要完成者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项目或课题主持单位核准后执行。跨部门、省区的获奖项目,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牵头和有关单位及其它主要完成者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项目或课题主持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并通报气象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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