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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1987年2月18日)
 (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第一条:为了奖励那些对推动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气象科技人员(含气象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国经济、国防建设和气象业务建设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和其他成果;气象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气象标准、气象计量、气象科技情报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等级: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           奖励证书        1500元
  四等           奖励证书        1000元
  各省级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自行拟定。两级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在两级气象事业费中支付。
 第四条:鉴定后应用于服务(业务、生产)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国家经济、国防现代化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程序、新设计、新方案、新工艺、新材料、新型传感器等),属于国内气象行业首创或领先,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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