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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置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第三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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