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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失效]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的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九、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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