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7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4日)废止

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
 (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指示精神,保证国家金银生产重点项目的建设,经研究,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金银专项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归口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管理办法依照银发[1986]401号文附件四《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贷款指标的管理


  贷款指标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贷款指标的分配、使用、管理,总行由货币发行司负责,分行由货币发行处负责。当年指标未用完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二、 贷款的用途


  金银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白银生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金银专项贷款的对象是中央直属国营矿山和地方国营矿山、集体矿山。
  贷款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需要主管部门担保。中央直属企业的贷款,由中国黄金总公司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担保;地方企业的贷款,由地方黄金公司或地方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担保。

四、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金银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根据(85)银发字第388号文件规定:一、三、五年期金银专项贷款利率分别为月息4.2‰、4.8‰、5.4‰。计息方法按《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五、 贷款的申请、审定、发放和收回


  1987年中央直属国营矿山的贷款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项下达,各级人民银行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促使其提高经济效益。
  地方国营、集体企业的贷款,由企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当地人民银行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种方式,对项目调查落实,提出意见,逐级审查上报。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在总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内,进行审查定项,并将项目落实情况上报总行备案。
  人民银行根据金银储量、产量、企业经济效益、向国家交售金银情况以及企业还款能力,按照择优扶植的原则,决定贷或不贷,贷多贷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