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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87)财税字第010号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对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率额=应纳税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总额
  其“应纳税奖金总额”,是指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核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除的其它免税奖金额后的余额。
  企、事业单位奖金税税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 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20%
(二) 全年发放应纳税奖金总额相当于一个月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应纳税奖金总额×50%-0.3×月标准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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