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 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五、 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奖励分为: 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对有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
《统计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的;
五、 违反
《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六、 违反
《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 违反
《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个体经营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
《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