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二、 制订本地区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三、 根据本地区决定政策、制定计划、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 审查本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本地区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 按照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定期发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发表统计公报;
  六、 统一管理本地区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
  七、 组织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以及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地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与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其职责是;
  一、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 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 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帐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以及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乡,镇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乡、镇以下的行政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他们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其职责是:
  一、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 )的统计工作, 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