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般每十年进行一次重大国情国力(人口、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行业等)普查。在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人口状况的简易普查。
二、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其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商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三、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所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九条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具体商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搜集;如果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作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依照
《统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计划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的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 必须同时制定每个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 统计调查方案包括:
一、 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 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 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在制定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时,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 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