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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三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为了促进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使用人防设施的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单位使用人防工程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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