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色金属工业系统各单位在向国外出口专利技术时,除按国家技术出口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在洽谈或签订许可证贸易合同时,应有专利工作人员参加或征求他们的意见,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专利权人应将合同副本报总公司专利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色金属工业系统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十二号公告的规定向总公司专利管理处备案。所在地有地区公司的,应由地区公司归口上报,没有地区公司的,应直报总公司专利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专利管理处是有色金属工业系统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鉴证和管理机关,凡需要鉴证的,应提交书面申请,专利管理处受理后,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加盖公章后,鉴证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引进技术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的调查,查明要引进的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还要查明保护的地域和时间等,以避免经济损失,总公司专利管理处应给予积极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有色金属工业系统各单位全体职工,都要自觉地遵守保护工业产权的法规,在发现有侵权行为或可能发生专利纠纷时,有责任通知专利权人或向总公司专利管理处报告,专利权人和专利管理处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要给予保护,必要时应对其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密切监视国内外专利申请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申请要及时提出异议,或用无效程序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二十七条 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各单位要依据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时,应进行新颖性的检索,首先应检索我国的专利文献,要打入国际市场的产品,还应进行国际专利文献的检索,以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八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时,按中国专利局国专发法字(1986)第92号《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