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各单位应严格按
专利法第
十六条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条至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积极从事发明创造,经济效益显著者,单位可以给予重奖。
专利代理和专利服务,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性质的工作,其收入分配可按国务院国发(8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文献检索费等扣除成本后,可将纯收入的5-10%作为酬金发给有关办案人员。
第十七条 凡属已获得专利权或已申请专利的有色金属生产建设所需的技术,有色金属工业系统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负有实施该技术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利权人为实施许可目的尚需进行自我完善的研究,其经费有困难者,可请求有关部门签订有偿合同,或申请其他贷款,也可同使用方协商,在许可证合同中解决。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权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等,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在许可证贸易中,因故达不成协议者,可请求总公司科技部给予必要的协调。对符合
专利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总公司将给予计划许可。对符合
专利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请求中国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
第二十条 凡在执行科技攻关招标合同和其他横向合同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按
专利法第
八条的规定执行,实施其专利时,除合同中已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都应签订许可合同,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