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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函授生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到校集中学习期间,学校应统筹安排其使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钢的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按照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函授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章 函授辅导站

 第二十四条 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函授教育的特点与函授生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配合,双方协商建立函授站并就此签订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
  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能提供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主办学校应聘请思想作风正派,大学毕业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函授站的专、兼职辅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到学校进修、集体备课、交流辅导经验等,不断提高其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方面进行指导和检查。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要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学条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函授教育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有组织的评估,评估工作应聘请经验丰富的函授教育专家、教授、管理干部和用人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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