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本、专科函授教育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第八条 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以函授方式施教的专业。开设的专业名称,应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的全日制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教学

 第九条 函授教学应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全过程。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
  函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制订函授教学大钢。
  本、专科函授教育,实行学年制,也可以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
  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实验、实习应占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30%左右。
 第十二条 在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同时充分调动函授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函授教学要注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三章 科研

 第十三条 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各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除一般的科学研究外,函授教育的科研课题,应着重在对函授教育特别、规律的研究,高等函授的教育方法、教学管理和教学手段等远距离教育问题的研究,高等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研究,同时也可以结合函授生从事的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应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推广,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教师

 第十五条 加强函授教师队伍的建设是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