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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办公楼的照明采用一般灯具,一、二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可适当选择相应的中级灯具。
  办公楼的电气和通讯设施,在考虑用电负荷和通讯要求时,适当留有余量。
 第二十一条 公共卫生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卫生条件,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
 第二十二条 多层和高层的办公楼可设开水间。4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垃圾井道。
 第二十三条 从我国国情和能源情况出发,办公楼不设空调。
 第二十四条 办公楼的建筑装修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满足使用要求为主,不用进口的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一级办公楼和位于大、中城市主干道的办公楼,外装修可选用适当装饰面材。其他二、三级办公楼的外装修为一般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重点装修。
 第二十六条 办公楼的内装修根据不同的建设等级和使用要求可采取不同的材料装修,其重要部位可适当重点装修。
  一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内墙面可做中级抹灰刷涂料或贴壁纸,顶棚可做吊顶或装饰抹灰刷涂料,楼地面可辅设相应的面层。
  二级办公缕的重要部位内墙面可做中级抹灰刷涂料,顶棚可做吊顶或中级抹灰刷涂料,楼地面可做本色水磨石。
  三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可做本色水磨石楼地面。
  一级办公楼的会议室可做本色水磨石楼地面,各级办公楼的办公室和二、三级办公楼的会议室宜做普通水泥楼地面。各级办公楼的走道和楼梯可做本色水磨石面层。公共卫生间的楼地面可铺设马赛克,做磁砖墙裙。会议室、办公室、走道的内墙面均做普通抹灰,一般不做吊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和事业单位的新建办公楼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委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地区和国家特批的办公楼。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标准定额局负责管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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