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1987年2月7日)
现将《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执行。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订《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精神,能不建的就不建,可以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必须新建的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建设;并尽可能由几个部门联合建设,或在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建设。
第四条 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办公楼的建设以满足近期需要为主,不得过分强调今后发展使用要求,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并根据财力、物力等条件,因地制宜,努力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工程建设好。
第六条 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附近地区的现有设施。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①
第七条 办公楼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楼,适用于部、省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3~15平方米(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
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市(地)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1~12平方米。
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9~10平方米。
第八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数,对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