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候委员会章程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国家气候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是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和协调我国气候工作的一个非独立性机构。
第二条 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气候工作提出的要求,并参考世界气候计划的目的、任务、内容,组织编制我国国家气候计划,包括气候资料计划、气候研究计划、气候应用计划和气候影响计划四个方面并拟订各类具体实施计划;
二、组织协调国内开展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全国性的气候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家气候计划范围内);
三、组织协调我国各部门承担世界气候计划(包括其下属四个子计划)的任务;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工作的对外科技合作、交流;
四、协调我国各部门或单位在气候领域的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国家交办的有关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方面的咨询任务。
第二章 国家气候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气象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国家海洋局、水电部、国家环保局、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地质矿产部、总参气象局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国家气候委员会挂靠在国家气象局。
第四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
为便于研究工作,国家气候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及各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组成。
国家气候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选派,副主任委员由工作密切的单位选派。
国家气候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
第六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下设四个分委员会和一个专业委员会,即: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资料分委员会(挂靠国家气象局北京气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