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3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
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5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八十九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专业银行、信用社若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