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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准化技术人员在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标准化技术职务,原则上不受过去是否获得职称的限制。对于过去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标准化技术职务的条件。
  对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经过相应技术职称的评定组织评定的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标准化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现在没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这次确定标准化技术职务时,可按其学历与从事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本细则对担任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的规定,确认所符合的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中贡献卓著的人员,可不受本细则关于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规定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一般可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部委、国家标准局及省级一等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和有突出贡献者,可申报评审高级技术职务;获国家级三、四等科技奖,部委、国家标准局及省级二、三等科技奖,地(市)级一等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和有突出贡献者,可申报评审中级技术职务。
  二、这次评审标准化技术职务时,对于从事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如果已成为业务技术工作的骨干,有突出工作成绩,胜任中级职务职责,可评审中级标准化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部门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系列
  从事标准、书籍、刊物编辑,描图设计,校对工作的人员,执行出版职务系列。
  从事图书、标准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编目、检索、借阅工作的人员,执行图书资料职务系列。
  从事翻译、经济、会计、医务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系列。
  从事标准化情报管理和研究,标准化培训、咨询,标准档案、档案现代化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人员,可执行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标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的执行出版、图书资料等职务系列的高级专业职务,可采取请两名同行专家写出鉴定、推荐意见后,由国家标准局的高级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标准化部门执行非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人员,也适用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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