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的方为通过。
(四)在《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中填写评审结果后,经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交人事部门,作为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第七章 聘任或任命的权限和方法
第十七条 行政领导要坚持任人唯贤的方针,在评审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一、国家标准局机关暂时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各直属单位一般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并与他们签订聘约,规定工资待遇、任期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以及连聘,辞聘的事宜。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照任命权限规定,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三、各单位都要建立技术人员考绩档案。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是否连聘、解聘,任命、免职的主要依据。
四、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都有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任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单位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解聘,任命、免职的意见。
第十九条 聘任或任命的权限
一、国家标准局机关的高、中级技术职务,由国家标准局局长任命,初级技术职务由干部所在职能部门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任命。
二、各直属单位的高、中级技术职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其中高级技术职务聘任后要报局备案。初级技术职务的聘任权限,由各直属单位自己决定。
第二十条 各地方标准化部门聘任或任命的权限和方法,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各地方标准化部门聘任或任命的高级标准化技术职务,应报国家标准局备案。
第八章 职务工资
第二十一条 受聘或被任命为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