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主持或指导制订分管专业产品检验方面重大的技术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撰写、评价、审核有关的重要业务、技术文件和报告;解决本专业产品检验过程中复杂、重要和难度大的技术、业务管理问题;对分管范围内的贵重检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处理负技术、经济责任;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
第四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第八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机关和各级标准化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提出的总结构比例,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的结构比例,报请劳动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一个单位内各部门的任务、所需人员条件不同,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也应有区别。在评审、聘任过程中,现有人员条件目前尚不具备的,要留下空额,或者暂时增补同等数量低一级职务,以便逐步调整解决。
第十条 在标准化事业单位中,担任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行政职务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在标准化管理机关中担任副处长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兼任技术职务。如确需兼任的,必须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按规定手续聘任,并应履行相应职责,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第十一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达到了离、退休年龄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国发〔1983〕141号和142号文件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内担任的技术职务,计入单位的技术职务限额。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凡符合高一级职务聘任条件的,经评审、确定相应职务后,即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由于职务数额的限制及其它原因,而未被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流动到其他单位任职,避免积压浪费人才。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信任的同行专家、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和负责此项工作的行政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