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局文件
(国标发〔1987〕03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标准(标准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局直属单位: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改办字(1987)001号文批准,从事标准化、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现将《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告我局。
国家标准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
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为技术进步、经济振兴、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纤维检验)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是标准化技术人员,按照《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