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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科委关于颁发《民航重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
  (1)可行性:即从人、财、物、技术等方面能否有条件研制和生产;
  (2)适用性:即产品的技术经济性能、使用性能和维修性是否满足使用部门的要求;
  (3)经济性: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先进性:在技术上具有国际、国内或民航的先进水平;
 第五条 由局科技管理部门下达进行调研,写出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告的重要科技项目,在论证会后同意立题的,其调研论证费可在所拨科研经费中列支;未同意立题的,可向局科技管理部门实报实销。

第三章 立题

 第六条 调研论证后决定研制的项目,在下达研制任务后,应详细填报《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科研合同》。
 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是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成果鉴定的依据。承担研制的单位在填报《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见附表)时,应严肃负责地逐项填写。研制目的、任务要明确,技术指标具体化、定量化,进度安排要切合实际,经费概算合情合理。
  技术经济指标应经主管业务部门和使用部门提出或审定。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重要科技项目应签订《科研合同》:以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为主的重要科技项目;经济效益高,有偿还或部分偿还科研经费能力的;以及生产上急需、必须限时完成的项目。
 第九条 需要与外单位协作的重要科技项目,研制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加盖各单位印章。协议应明确各自在项目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工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使用,成果所有权,技术转让权,转让费分成、奖励等有关问题,在征得局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填报《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科技合同》。
 第十条 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接到研制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包括:民航局主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并下达任务。在任务下达后十天内,划拨科研经费。局科技管理部门视科技项目的经费数额、研制周期确定一次或分期拨款。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四章 研制

 第十一条 凡经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下达的重要科技项目,研制单位应在经费下达后二个月内,按《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组成课题组,进行实施。逾二个月不实施的,撤销科技项目,如数追回划拨的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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