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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
 国发〔1987〕11号


  “七五”期间继续发行国库券的计划,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九八七年国库券发行总额仍定为六十亿元,其中单位购买二十亿元,城乡人民购买四十亿元。
  二、 购买国库券支援国家建设, 是各单位、 各阶层人民群众应尽的光荣义务。近几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各单位和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提高, 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并没有增加。因此,分配给各单位和个人的购买任务,要保证如期完成。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购买国库券任务。对确有困难的个人,应少分配或不分配任务。
  三、 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继续发行国库券的必要性,切实做好组织工作,保证完成一九八七年的发行任务。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和鼓励。
  四、 国库券发行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各级银行,要认真做好国库券的具体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 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城乡人民。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任务,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务;对城乡人民,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购买任务,对国家分配的购买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条 国库券发行的总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于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于九月三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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