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
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
《规定》第
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
《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 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
三、 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
《规定》的第
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